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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判例:行政赔偿的工具及责任认定“开云体育全站app”

发布日期:2023-08-28 22:58

本文摘要:转自:鲁法行谈 特别提示:凡本号注明“泉源”或“转自”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地方有。所分享内容为作者小我私家看法,仅供读者学习参考,不代表本号看法。如有异议,请联系删除。☑ 裁判要点纵然被拆除衡宇存在权属争议,法院仍然可以就涉案衡宇因强拆导致的损失,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议,并提存相应赔偿款,以督促行政机关实时推行赔偿义务。 对于行政赔偿责任的负担主体,法院应当在明确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,以及审理查明强拆违法事实后,再作出相应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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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:鲁法行谈 特别提示:凡本号注明“泉源”或“转自”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地方有。所分享内容为作者小我私家看法,仅供读者学习参考,不代表本号看法。如有异议,请联系删除。☑ 裁判要点纵然被拆除衡宇存在权属争议,法院仍然可以就涉案衡宇因强拆导致的损失,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议,并提存相应赔偿款,以督促行政机关实时推行赔偿义务。

对于行政赔偿责任的负担主体,法院应当在明确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,以及审理查明强拆违法事实后,再作出相应认定。☑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(2019)最高法行赔再7号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阳春市河朗镇高车河水电站。

住所地:广东省阳春市河?镇高车河东侧。投资人徐少平,站长。委托诉讼署理人任战敏,北京冠领状师事务所状师。

委托诉讼署理人张婷,北京冠领状师事务所实习状师。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。

住所地: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**。法定代表人李宗瑞,市长。

委托诉讼署理人黄厚锋,广东省阳春市司法局事情人员。委托诉讼署理人严垠章,广东省阳春市司法局事情人员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广东省阳春市自然资源局(原广东省阳春市领土资源局)。住。

住所地: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**/div>法定代表人梁广均,局长。委托诉讼署理人刘贻宽,广东省阳春市自然资源局事情人员。委托诉讼署理人谭光锐,广东春洲状师事务所状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广东省阳春市河?镇人民政府。住所。住所地:广东省阳春市河?镇凌霄路。法定代表人刘创,镇长。

行政机关卖力人暨委托诉讼署理人范绍福,常务副镇长。原审第三人许世强。再审申请人阳春市河朗镇高车河水电站(以下简称高车河水电站)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(以下简称阳春市政府)、广东省阳春市自然资源局(以下简称阳春市自然资源局)、广东省阳春市河?镇人民政府(以下简称河?镇政府)及原审第三人许世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,不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广东高院)(2017)粤行赔终17号行政赔偿讯断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;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(2019)最高法行赔申104号行政裁定,提审本案;于2019年7月10日编立提审案号,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心则、杨志华、刘艾涛到场的合议庭;于2019年9月20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
再审申请人高车河水电站的投资人徐少平及委托诉讼署理人任战敏、张婷,被申请人阳春市政府的委托诉讼署理人黄厚锋、严垠章,阳春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署理人刘贻宽、谭光锐,河?镇政府的行政机关卖力人暨委托诉讼署理人范绍福均到庭到场诉讼,原审第三人许世强经通告送达开庭传票,未到庭到场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阳江中院)一审查明,1999年4月5日,广东省阳春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发(春工个)xxxxxxxx号营业执照给许世强,名称高车河水电站,经济性质个体。1999年7月2日,原广东省阳春市领土资源局(以下简称阳春市领土局)出让位于阳春市河?镇高车河东侧、面积为984.7平方米的土地给高车河水电站,用途工业用地。

1999年7月2日,阳春市政府核发春府国用(1999)字第特xxxxxxxx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以下简称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)给高车河水电站。1999年6月25日,原广东省阳春市房产治理局向许世强核发粤房地证字第xxxxx**《房地产权证》(以下简称54号房地产权证),衡宇坐落于广东省阳春市罗阳圩阳三高车河,面积70.7平方米。

2011年4月29日,徐少平与许世强签订《阳春市河朗镇高车河水电站转让协议》(以下简称转让协议),许世强同意将高车河水电站的全部企业谋划权和谋划设备以103万元转让给徐少平。为实施云浮至阳江高速公路建设,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,同意阳春市征收农民团体土地389.2905公顷,收回国有土地4.0984公顷,作为云浮至阳江高速公路阳春市段工程建设用地。2012年10月8日,阳春市政府作出春府通〔2012〕20号《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(收回)土地方案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20号通告)。挂号在许世强名下54号房地产权证衡宇列入“罗阳高速公路T3标”项目的征收规模,高车河水电站未列入该项目的征收规模。

2012年10月19日,阳春市领土局作出并张贴《征收(收回)土地赔偿安置方案》。许世强拒绝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赔偿协议。2014年4月20日,河?镇政府拆除许世强涉案衡宇。高车河水电站于2016年3月25日向阳春市政府、阳春市领土局、河?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,阳春市政府、阳春市领土局、河?镇政府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高车河水电站的赔偿申请,阳春市政府、阳春市领土局作出不予赔偿的决议、河?镇政府未予回复。

高车河水电站于2016年9月9日向阳江中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:1.确认阳春市政府、阳春市领土局、河?镇政府强拆高车河水电站和宿舍的行为违法;2.阳春市政府、阳春市领土局、河?镇政府配合赔偿高车河水电站损失共计1421.80万元。阳江中院(2016)粤17行赔初2号行政讯断认为,高车河水电站起诉认为阳春市政府、阳春市领土局、河?镇政府团结作出强拆其衡宇和水电站的行为违法,并请求行政赔偿。

高车河水电站向法院提供徐少平与许世强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,该协议约定许世强将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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